政府调整清真认证义务分阶段实施时间,兼顾生态系统与利益相关方准备情况
雅加达,2026年10月16日
经济统筹部面向各部委/机构、清真产品保障机构(BPJPH)、工商界协会及相关利益方,就清真认证义务政策进行了宣介。此次宣介是政府确保清真认证义务有效实施、同时兼顾国家清真生态系统准备情况的努力的一部分。
政府认识到,清真认证义务实施范围广泛,涉及数百万经营主体和多个工业部门。该义务依据《2014年第33号清真产品保障法》(经《2023年第6号法》修订)确立,其执行规定主要由《2024年第42号政府条例》规范。
根据《2024年第42号政府条例》,多项清真认证义务原定于2026年10月18日开始生效。然而,基于评估结果及工商界协会的反馈,政府认为有必要对分阶段实施时间进行调整,为强化生态系统和各方准备提供充足空间。
经济统筹部秘书长Susiwijono Moegiarso在周五(10月16日)以线上方式举行的清真认证义务政策宣介会上表示:"考虑到清真生态系统的准备情况,政府通过《关于修改2024年第42号政府条例的政府条例》延长了清真认证义务的分阶段实施时间。"
此次调整涉及第160条的修改,即食品、饮料及屠宰产品相关服务(屠宰服务除外)的清真认证义务自2028年10月18日起实施。对于微型和小型企业,食品、饮料、屠宰产品及屠宰服务的清真认证义务分阶段实施时间延长至2028年10月17日。
同时,调整还涉及第160条第(3)款的修改,即来自境外的食品、饮料、屠宰产品及屠宰服务的清真认证义务自2028年10月18日起实施,并考虑清真证书相互认可合作的完成情况。
此次调整还涉及此前分阶段实施期限至2026年的若干产品类别,即第161条(a、d、e、f、g项)规定的天然药物、准药品、保健补充剂、化妆品、化学产品、基因工程产品以及若干类日用消费品,其分阶段实施期限调整为至2028年10月17日。
至于其他类别,分阶段实施时间仍按《2024年第42号政府条例》已规定的日程执行,其中非处方药及限制性非处方药至2029年10月17日,不包括精神药品的处方药至2034年10月17日。
此外,政府将根据政府条例的修改内容对《2024年第42号政府条例》的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并撤销BPJPH《2026年第4号条例》(关于进入印尼境内的外国清真产品符合性确认)。
政府重申对清真产品保障的承诺,同时确保其实施能够有效运行并符合生态系统的准备程度。此次调整有望维护消费者保护、为经营主体提供确定性和调整空间、保障贸易畅通,并增强印尼清真产业的竞争力。
此次政策宣介会以线下方式有经济统筹部、国家秘书部和BPJPH的代表出席,并以线上方式有各工商界协会代表参加。
出席者包括清真产品保障机构(BPJPH)主秘书及其团队、国家秘书部经济事务副局长、能源和矿产资源协调副局长,以及工业、就业和旅游协调副局长(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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