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09/2026/NQ-CP
河内,2026年2月4日
决议
关于暂时中止第46/2026/NĐ-CP号法令及第66.13/2026/NQ-CP号决议之效力并调整其适用期限的决议
依据《政府组织法》第63/2025/QH15号法;
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第64/2025/QH15号法(经第87/2025/QH15号法修订、补充);
根据卫生部、农业与环境部、工贸部、司法部部长的提议;
越南政府发布本决议,对2026年1月26日发布的第46/2026/NĐ-CP号法令以及2026年1月27日发布的第66.13/2026/NQ-CP号决议的实施效力予以暂时中止并调整适用期限。
第一条 暂时中止效力及调整适用期限
- 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暂时中止执行2026年1月26日政府颁布的第46/2026/NĐ-CP号法令(关于细化若干条款及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措施)以及2026年1月27日政府颁布的第66.13/2026/NQ-CP号决议(关于食品产品公告与注册事项),直至2026年4月15日止。
- 自2026年4月16日起,上述第46/2026/NĐ-CP号法令及第66.13/2026/NQ-CP号决议继续恢复并生效实施。
第二条 暂停期间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
在本决议第一条规定的暂时中止效力期间,2018年2月2日政府颁布的第15/2018/NĐ-CP号法令(关于细化实施《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规定)及其相关实施指导文件继续有效。
第三条 生效日期及组织实施责任
- 本决议自2026年2月4日起生效。
- 在2026年4月16日前,卫生部、农业与环境部、工贸部、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相关机构以及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负责确保具备实施第46/2026/NĐ-CP号法令及第66.13/2026/NQ-CP号决议所需的全部必要条件。
送达单位:
- 党中央书记处;
- 政府总理及各位副总理;
- 各部、部级机关及政府直属机构;
- 各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及人民委员会;
- 党中央办公厅及各中央党务机构;
- 党中央总书记办公室;
- 国家主席办公室;
- 国会办公室;
- 国会民族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署;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各政治社会组织中央机关;
- 政府办公厅:部长主任、副主任、总理助理、政府电子门户总局局长及所属各司局单位、官方公报;
- 存档:行政司、文化社会事务司(2份)。
代表政府
代总理行使职权
副总理
黎成龙
参考资料
https://thuvienphapluat.vn/van-ban/Bo-may-hanh-chinh/Nghi-quyet-09-2026-NQ-CP-tam-ngung-hieu-luc-Nghi-dinh-46-2026-ND-CP-69390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