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7年 12月 26日
(2025年12月26日)
食品标签基准及食品标签法第六条第八项所规定的过敏源、消费期限、食品是否需要加热以确保安全食用等其他对食品安全性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的内阁府令部分修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食品标签基准》(平成25年法律第70号)及《食品标签法》第六条第八项所规定的过敏源、消费期限、食品是否需要加热以确保安全食用等事项,制定了对《内阁府令》(平成27年内阁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6条8项府令”)的部分修订案。现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收到的意见将作为本案修改的参考。
修订案概述
(1)过敏源标签相关事项
在“令和6年度即时型食物过敏引起的健康危害全国实态调查”中,发现坚果类中腰果的病例数及其占总病例数的比例有所增加,且这一现象非一时之事。基于此结果,令和7年1月召开了“食物过敏源标签顾问会议”(第7次)并提出将腰果从特定原材料准许物转为特定原材料。
现已制定腰果公定检验法,因此在《食品标签基准》附表第14中增加“腰果”作为特定原材料。
(2)个别品项的标签规则相关事项
关于个别品项的标签规则,自令和6年度起,针对每项品目举办了“个别品项标签规则修订小组”,并根据各行业协会听取意见,探讨规则是否必要及修订的必要性。根据小组的讨论结果,食品标签基准的修订逐步进行。
(食品标签基准)
第5条(义务标签的特例)
第10条(业用加工食品的义务标签)
第11条(业用加工食品的义务标签特例)
第15条(非食品相关企业销售的加工食品的义务标签)
附表第3(食品的定义)
附表第4(个别标签规则——名称、原材料、添加剂、内容量)
附表第5(名称的规定)
附表第13(营养成分及适量摄入的标签标准)
附表第19(个别义务标签事项)
附表第20(标签方式及个别规则)
附表第22(个别食品的标签禁止事项)
附表第23(业用加工食品容器包装上应标示的事项)
(6条8项府令)
第1条(食品消费安全性的重要事项)
第7条(令第7条第1项内阁府令规定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修订的实施日期如下:
○ 实施日期为令和8年4月1日。
○ (1)相关修订规定将设定自实施日起2年的过渡期。
○ (2)相关修订规定将设定自实施日起4年的过渡期。
※ 在过渡期结束之前生产、加工或进口的加工食品(不包括业用加工食品)以及同日之前销售的业用加工食品,可以继续按照修订前的规定进行标注。
意见征集期间
自令和7年12月26日(星期五)至令和8年1月30日(星期五)(邮寄的意见需在同日到达)
参考资料
https://www.caa.go.jp/notice/entry/044618/
https://www.caa.go.jp/notice/assets/food_labeling_cms201_251226_02.pdf